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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大木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劉鴻林」。

刊登日期:2019/11/28
發文日期:2019/11/25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13397D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大木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劉鴻林」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大木作技術。
二、技術分類:「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、修復、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。」
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大木作是台灣傳統漢式建築最主要的構法,為修繕、興建這些建築,大木司阜(匠師)扮演舉足輕重角色。大木作技藝除需具備榫卯施作技術之外,最困難者,在於按場,即主持整個大木構造興建過程。按場司阜需具備繪圖、落蒿及分配調度指導工班之能力,係古蹟和歷史建築修復不可或缺之能力。
四、登錄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:
(一)保存者:劉鴻林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西勢里6鄰館前街12號。
五、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與認定理由:
1、劉藝師的大木作技術為有形文化資產木造寺廟建造保存、維護等工作所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。
2、劉藝師的大木作技術正體現,執行該項保存技術能力,也充分掌握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。
3、劉鴻林大木技藝精湛,家學淵源,參與多座古蹟寺廟大木作修護,其大木作技藝深具文化資產價值。
4、劉鴻林對傳統大木技藝能充分掌握並繪製圖稿,有利於傳統大木技藝之傳承。
(二)法令依據:
1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。
2、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。
六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供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